《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即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对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当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只是该申请进入审查程序的开始。收到商标局发给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只说明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申请在手续及文件填写方面符合规定,可以继续进入下一步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并不表明商标局已经对该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申请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公告,只有通过实质审查程序中才能决定。有些企业对此不甚了解,以为收到了商标局发给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就说明商标局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了审查,就可以当做注册商标来使用了,以至于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

例如:某公司研制出一种能在夜晚发亮的产品,于1994年5月14日就该产品的制作工艺申请发明专利,经过长达七年的时间,于2001年4月19日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并于2001年12月5日委托商标事务所经事先查询后在该产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夜光”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3月13日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据此以“夜光”为商标申请了各类证件,包括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前后花了许多费用,同时商品包装的设计工作也早已完成。但是,申请人很快又收到了商标局于2002年8月27日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予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并告知申请人,如果对驳回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对此很不理解,于2002年9月5日致信商标局:“我们了解到,如果申请复审,不但会花费很长时间,同时还须缴纳更多的费用。所以我们觉得上述案例反映出的情况在现实中屡屡发生,说明了虽然我国《商标法》已经颁布实施了二十年,仍有许多人对《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商标申请、审查直至注册的具体规定缺乏了解,以至于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走了许多弯路,浪费了许多金钱,耗费了许多精力,生了许多闷气。”

再如:厦门市工商局接到厦门市万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诉,诉厦门明隆制衣厂生产的“万军龙Wanjunlong”运动休闲服饰冒用了他们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万杰龙”图形商标,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要求工商部门主持公道。市工商局商标处执法人员到厦门明隆制衣厂进行现场检查时,看到该厂车间正在加工“万军龙”牌服装,并在制衣车间及仓库内查获大批印有与“万杰龙”图形商标相似的“万军龙”牌服装成品及半成品。可该厂负责人说,这批服装是苏州市容达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他们代生产的,所有印有商标标识的服装配件都是由对方直接提供,苏州这家公司已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且获得了受理通知书,其商标也同样受法律保护。明隆制衣厂仅凭一张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委托加工单即加工与“万杰龙”图形商标所有人相似的“万军龙及图形”服装,明显违反了原《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厦门市工商局依法对明隆制衣厂作出收缴电脑绣花软盘、销毁侵权商标、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