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节选(1995年4月20日)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了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都是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即这些商品的商标即使不申请注册,在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也可以使用。因此,在广告宣传中,可以出现未加注册标记的商标。

但是,在给未注册商标做广告时,应该严格审查,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部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节选(1985年4月29日)

一、除国家明文规定的药品、卷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准许使用未注册商标。

二、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即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不得冒充注册商标,包括擅自使用注册标记;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凡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准许生产、销售、出口和参加优质产品的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