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法定程序

商标转让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否则将会影响转让的效力。

对转让手续,《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转让的程序为:

第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

第二,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第三,具体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每一件注册商标转让应当提交一个申请。每一个申请应当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第四,商标局对其申请加以审查,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五,商标局对转让申请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至此,商标权的转让合同正式生效。

第六,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一份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核准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在此应正确认识核准程序的法律意义。商标转让的核准程序不同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程序。备案仅是许可合同的对抗条件,不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从签订时生效。而商标转让的核准是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不经核准,商标权不能转让。转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