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历史的起源

商标是伴随着商品的出现而出现的,有着久远的历史。但在商品出现之前,就存在某种标示于某物之上的标识,但它们不是我们现代所说的商标。在古代文明国家,曾有把陶工的姓名标示在陶器上的强制性要求,这种“标示于陶器之上的姓名”可以说是一种标识。据考证,这种标识最早发现于已经出土的公元前3500年的埃及古墓,但这种标识很难说是商标,因为出土的有关陶器在当时可能根本不是用于交换的商品。我国西汉宣帝五凤年间曾留下以年号“五凤”作标识的瓷器。

除此之外,我国出土的战国时期的楚国铜器上,也可见到“工”“治师”等不同制作者的身份与名称,这与古埃及的“标示义务”相似。不过,这些标记很难与商标相提并论。在尚武的东周时期,兵器中被争相购置的“干将”“莫邪”宝剑之类,已有了指示相同产品的不同来源及其稳定质量的功能,与后来的商标比较接近。一般认为,将一定标识用在商品包装上,有目的地使消费者认明商品来源,不仅有文字记载,而且有实物流传至今的,是我国宋代山东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的“白兔”商标。

商标法律制度并不是在商标出现之后就立即形成的,而是在对商标进行保护的长期实践中逐渐摸索形成的。也就是说,在商标法律制度形成之前,各国只有一些具体的零乱的以保护商标为目的的做法,但是这些还不能形成一个法律制度。早期的商标的使用与保护是以政府的管制为基础的,商标主要被视为一种政府管理市场、监督质量的工具。

在我国,东周时期便出现了“杜康”酒的标志;东汉时期铁器上铸有“川”字作为产品标记;在南北朝后期的北周的文物中,就有以陶器工匠“郭彦”署名的粗制陶器标记;到了宋代,山东济南有一家刘家“功夫针铺”就以“白兔”作为商品的标记,在针的包装纸上用铜版印有白兔的图形和“兔儿为记”字样,这是我国所发现的迄今为止使用最早、设计图案较为完整的商标图样。到了明清时期,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商业的发达,出现了一些商标案件。一些地方的县志记载了仿冒牌子的案件。据记载,在18世纪初,清政府曾处理了这样两起商标案:一是雍正年间,奸商盗用“同仁堂”商标售卖假药,被清政府督察院捉拿问罪;二是乾隆年间,苏州府长州县一个名叫黄友龙的布商冒用他人布匹的“牌谱”而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