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管理

从大量发生的商标使用许可纠纷的原因看,其主要原因是有些企业不重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或合同条款漏洞百出,如:

(1)有的合同对质量监督条款未做约定,即使约定,也是笼统地约定“按甲方要求的质量生产”或“按国标生产”,没有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这不利于发生质量纠纷后分清责任。

(2)有的合同未对商标标识的提供办法做约定,不利于行政监管部门、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实施有效的商标使用监督。

(3)有的合同没有有关合同解除、终止的条款,造成“签合同易、解除合同难”的现象。上述内容约定不清,会致使当被许可方产品或服务质量发生问题或被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但许可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时,被许可方以双方未约定因质量问题、违法行为解除合同条款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

(4)不重视纠纷的解决。有的合同在纠纷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上不做约定或约定不清,造成履行中发生纠纷时,难以分清责任,或无力诉讼。如某饮料企业与外国某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约定的是发生纠纷由外国仲裁院仲裁,结果在发生纠纷后中方企业的经济实力难以支付昂贵的律师费用。

(5)不重视对商标信誉的维护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的合同未约定被许可人对维护商标信誉,以及防止和发现侵权假冒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如禁止再许可他人使用问题、合同到期终止时被许可人不得再继续使用许可人商标、剩余货物的销售期限、剩余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等等。

(6)许可使用该商标生产的产品销售区域没有约定,容易造成许可双方、及被许可人之间销售区域交叉而引起纠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管理应做以下工作:

(1)依法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是《商标法》的强制规定,其目的和作用,一是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许可行为中存在的瑕疵,如超出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准注册范围等问题,减少纠纷和损失;二是监督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行为;三是及时查处侵权假冒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人利益;四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为保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的完善,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尽可能使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和《非独占商标许可合同范本》。

(3)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若对相关法律知识不太熟悉,可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签订合同有关事宜,以防止合同出现漏洞。
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

(二)商标信誉的维护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信誉和商标专用权是实施商标使用许可的前提,失去商标信誉和商标专用权这个前提,商标使用许可无从谈起,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也无法得到保护。首先,双方应约定,在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期间,许可人应保证该商标的有效性,被许可人负有维护该商标有效性的义务。其次,要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实施有效监督,约定定期抽检的方法,防止因质量问题导致商标信誉下降。第三,约定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范围,如不得在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在企业名称及广告中使用该商标等,并对使用行为进行监控,防止被许可人滥用商标。第四,约定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再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被许可人再许可他人使用的条件及区域。第五,约定被许可人负有维护商标信誉,以及负有市场监控并告知侵权假冒的责任和义务。第六,双方应约定商标标识的保管、使用、销毁办法。

(三)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是控制质量、数量、信誉、许可使用费、使用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行政管理部门强制要求许可双方约定的条款。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对被许可人产品质量好或许可使用费实行固定金额的,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授权其自行印制商标标识;二是如果被许可人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许可使用费是按生产或销售数量来计算的,可以规定由许可人按被许可人的生产计划提供,以有利于防止被许可人拒绝停止使用许可商标。

(四)商标使用情况监督

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第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致。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和商标权人自己使用一样,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得任意修改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同时,被许可人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在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内进行使用。第二,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应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在商标许可使用实践中,一些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企业不仅使用许可人的商标,还将许可人的厂名和商品的产地名一起使用。这种行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还可能给许可人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带来不利影响。为了防止借商标许可使用而侵害商标权人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现象发生,商标法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作为许可人的商标权人也应当重视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监督,防止不利于企业名声和商品信誉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