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法律途径

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法律途径,主要是指由有关行政与司法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权利冲突。从我国商标法看,解决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有以下途径:

(1)商标局主动依职权驳回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商标。《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求商标局依职权保护所有在先权利是不现实的,因此,这条途径不具有普遍的意义。

(2)对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未对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异议的理由作具体的限定。一般认为,异议人可以是任何人,异议理由可以是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禁用、禁注条款的规定,也可以是认为该商标侵犯了自已在先的商标权或其他权利。因此,在先权利人可以自己拥有在先权利为由,向商标局申请异议裁定,要求对在后商标不予注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途径,诉讼方式是最根本的途径。表现在:当事人向商标局申请异议裁定或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这两种方式最后都以司法审查为程序的终结;当事人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的,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当事人认为他人登记的商号、域名侵犯了自己的在先商标权的,鉴于域名登记机构不负责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认为他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自己的在先商标权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而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