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1.保护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上述规定,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同时,突出保护了各种在先权利,其中也包含了因使用而导致“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TRIPS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权“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与TRIPS协议的规则相衔接。第三十一条又强调:“申请注册商标”,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现已蔚成共识的在先权利主要是指在先已依法形成的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例如商号权及厂商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即原产地名称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等,还有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已产生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对于那些没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不能受到我国现行法律的保护。但对于那些经长期使用或广泛使用,已经产生了相当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具备显著特征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及商品生产者的未注册商标,我国也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我国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是属于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以这种手段获得的注册商标依法应予撤销。这里所指“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一定不是注册商标而应是未注册商标,否则怎么可能抢注成功呢?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更从法律的层面上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所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为未注册商标。这反映了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是予以相应的法律保护的。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包括未注册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申请的,保护使用在先的未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实行注册原则,必然同时要求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商标专用权意味着一件商标只能有一个专用权。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同时又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既贯彻了申请在先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