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6年后,中国经济又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这种新形势下,国务院在1963年又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该条例对管理商标、监督商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作用,使得我国商标的使用与管理一步步走向正规化。不仅如此,商标的设计工作也有很大的发展,许多设计工作者把古代、近代与现代各个时期的商标、标志图形的特点进行综合吸收、利用,老一辈设计家创作了不少优秀的商标和标志,新一代的专业设计者也不断涌现。如张雪父1957年设计的永久牌自行车商标,1961年设计的蝴蝶牌化妆品商标,构思巧妙、造型严谨,民族性强。还有一直受消费者所喜欢的凤凰牌自行车商标、上海牌收音机商标、英雄牌金笔商标等也是这个时代的产物。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商标的管理部门面临瘫痪状态,在商标行业中出现了抄袭、混同、冒充的情况。有人统计当时使用“工农牌”商标的就达69家,在当时思潮的影响下,许多传统的名牌商标也被禁用,如“张小泉”、“六必居”、“盛锡福”、“同仁堂”等都被说成是为资本家树碑立传而打入冷宫,而口号式的名称在商标中用得很广,如“红旗”、“东风”、“跃进”等。这种现象使得商标在当时已失去了它的特性和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商标的管理工作又重新受到重视。1978年9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报告》,在这其中都强调了商标的管理、整顿、注册和清理。随后在1979年9月又召开了全国商标工作会议,从而恢复了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同时也恢复了许多过去的名牌商标,大大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
1982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从此,我国商标走上了一条健康发展的道路。1993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了部分修正,进一步为商标管理提供了法律的依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商标制度,适应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商标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我国商标有了长足发展。1982年,我国有效注册商标84047件,到2003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累计197.3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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