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适用的领域

从原则上讲,服务商标应当适用于各类服务行业,对服务行业类别的划分,《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表》将服务行业分为八类,即: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通迅交通、运输与贮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和其他杂项服务。我国从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按此分类表,服务商标适用于以下领域:

(1)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及办公事务。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纂、书面通迅及记录系统化,以及利用或编纂数学或者统计资料的服务;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

(2)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尤其包括:银行及与其有关的机构的服务;不属于银行的信贷部门的服务;“投资托拉斯”。股份公司的服务;股票及财产经纪人的服务;与承受信用代理人担保的货币业务有关的服务;不动产管理人对建筑物的服务,与保险有关的服务。

(3)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尤其包括:建筑房屋、道路、桥梁、堤坝或通迅线路的服务,以及建筑行业中其他专项服务;为建筑服务的辅助性服务;租赁建筑工具或材料的服务;修理、维修服务。

(4)电信。尤其包括:主要进行播放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的服务。

(5)运输、商品贮藏、旅行安排等。尤其包括:供运输使用的车站、桥梁、渡轮等公司提供的服务;租赁运输车辆的服务,与机场运输有关的服务;发货前的包装和打包业务的服务,经纪人及旅行社提供旅行或货运情况的服务;运输前检查车辆或货物的服务。

(6)材料处理。尤其包括:对物品或物质进行加工的服务,包括改变其主要特性的处理服务(如染服装);在制造非建筑物质或物品中的材料处理服务,如切割、磨光或金属镀层方面的服务。

(7)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尤其包括:有关人员教育或动物训练的各种形式的服务;旨在人们娱乐、消遣或文娱活动的服务。

(8)饮食供应,临时住宿、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业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研究;计算机编程及其他不属别类的服务。尤其包括:由旅馆、供膳食的寄宿处,旅游野营地、旅游者之家,供膳食的寄宿牧场、疗养院、休息处及休养处所提供住宿、房间和膳食的服务;由企业提供消费者食品或饮料的服务;由企业提供为满足个人需要所提供的人员服务;某些人以某一组织成员各义单独或集体提供的服务,旅行社或经纪人为旅游者预定旅馆房间所提供的服务;由从事估价、评价、查询及报告方面的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