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档案资料详实有助于商标注册申请核准注册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获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首要条件,是其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凡以《商标法》第十一条所列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只有通过举证其申请标志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的,才可能获准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使用该标志的证据材料则靠档案资料的支撑,档案资料详实的,可有力支持自己的申请商标注册的理由。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970050621号“辛拉面农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商评字[2003]第0277号)中的“辛拉面农心及图”,即是通过长期使用具有显著性的案例。

申请人(株式会社农心)于1997年5月26日,在第三十类面条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辛拉面农心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1997)标审(二)驳字第3960号商标核驳通知书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1998年1月22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1997)标审(二)驳字第3960号商标核驳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为本商品的包装图案,过于复杂,缺乏显著性。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七条及2002年9月15日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称:①申请人创立于1965年,目前是韩国乃至世界最大的面条和方便面生产厂家,其产品已出口到世界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②申请人的“辛”商标经过大量实际使用和广泛有效的注册已成为驰名商标。申请人的“辛”商标取自创始人辛春昊先生的姓氏,自1986年首先在拉面型方面上使用至今,产品已经销往中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近七十个国家和地区,并已在韩国、巴西、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通过十余年来大量和普遍的销售及广告宣传,申请人的“辛”商标已被消费者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广大公众中成为驰名商标。③申请商标具有应有的显著性。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①申请人的“辛”商标在韩国、巴西、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②经韩国公证处公证并经韩国税务局确认的申请人自1986年至1996年在韩国和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带有“辛”商标方便的一览表复印件;③申请人对其“辛”商标进行宣传的有关资料复印件;④经公证的申请人自1986年以来的广告宣传费和复印件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组评议认为:虽然申请商标由诸多文字及图形组合而成,但是各组成部分所表现的内容相辅相成,表现形式独特,具有整体感。其中文字“辛”居于申请商标的醒目位置,为申请商标的主体。其源自申请人创始人的姓氏,且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具有显著性;文字“农心”为申请人公司名称的显著部分,表明了商品的生产者;文字“拉面”及碗装面条图形虽为面条、碗装面条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但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时已声明放弃其专用权。申请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人在第30类面条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辛拉面农心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及公告事宜。

“辛拉面农心及图”商标在复审程序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根本原因,在于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辛拉面农心及图”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具有了显著性,这些证据材料来自于商标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