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用权

1.商标先用权的概念

商标先用权是指在商标权人获得商标注册以前就已开始使用商标的人,在商标权人对商标进行注册之后仍然可以在原来的使用范围之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这可以说是商标法的使用在先原则对于注册在先原则的一种补充,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且已经因此而获得了一定商业信誉的商标先使用人的利益。也正因为这样的原因,商标先用权制度一般只存在于使用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和地区。在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或者混合原则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先使用人所享有的就是商标权,所以商标先用权是没有存在的意义的。

2.商标先用权的条件

商标在先使用人要享有商标先用权,必须具备这样一些要件:

(1)商标在先使用人应当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以前,已在与核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或者将该商标作为商号使用;有些国家还要求,先使用人对于商标的使用已达到一定年限。

(2)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以前,商标在先使用人已经通过对商标的使用而获得了一定的商业利益。

(3)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继续使用不得出于不当竞争的目的,并且必须是在原来的使用范围之内使用。有些国家还要求,先使用人在继续使用时应附加说明,以避免与商标权人的业务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