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使他人已经获得的并且仍然有效的权利受伤害。因为,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行使商标注册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私权”这里民法理论的常识。对在先权利的范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未作规定,在商标管理实务中,在先权利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先商标权,另一类是其他在先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先商标权主要是针对在先申请的商标,在先注册的商标和在先驰名的商标。其他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般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字号权(商标权)、姓名权、域名和肖像权等。对他人的在先权利也应当有一定条件的限制,即他人的在先权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先权利必须是在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之前的权利;2.在先权利是合法的权利,不是非法或者非经合法程序取得的权利;3.在先权利是已经取得的,确实存在的。他人在先权利存续期间,权利人依法享有各项权能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将这些权利的客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诚信原则,致使他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比如,将外观设计权、实用新型权的设计图案作为图形商标申请注册,或者将他人已经登记并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文字商标申请注册,或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美术作品作为图形商标申请注册等,都构成对这些权利人的侵犯。因此,在商标注册程序中,有必要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

对《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保护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应当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应当说,申请在先原则是我国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也应依法受到保护。《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商标抢注行为,这与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没有矛盾和冲突,鼓励诚实的商标申请人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与保护在先权利也没有矛盾和冲突,需要制止的是那些将别人拥有在先权利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等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既不是申请在先的原则让位于使用在先的原则,也不能使人将申请在先原则作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伞。在保护他人在先权利,坚持维护公平、公正和诚实作用原则的同时,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仍是商标确权的基本原则。合理把握维护在先权利与维护公平竞争及正常商标注册之间的关系,遵守商标注册中的有关法律规定,不仅是商标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商标使用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