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一)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3)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4)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5)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6)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二)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例:“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凡从事生产、经营安溪铁观音的单位和个人,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使用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

(1)品种产地,品种系1984年11月,全国茶树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安溪铁观音;产地在安溪县境内的西坪、虎邱、太坪、芦田、龙涓、祥华、长坑、蓝田、感德、剑斗、湖上、金告、凤城、城厢、管桥乡(镇)。

(2)采制方法:采摘标准为中开面;做青程序为半发酵;初、精制方法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乌龙茶标准综合本》(FDBT/NY—1990)中《乌龙茶采摘技术》、《乌龙茶初制技术》和《乌龙茶精制技术》的要求制作。

(3)品质特征:成茶外形条索紧结、肥壮、沉重、匀整;色泽油润,红点明显,带砂绿色;内质香气浓郁持久,具有天然花季味(以桂花、兰花、桅子花香);汤色金黄明亮;滋味醇厚鲜爽、“观音韵”(品种独特的风韵)明显,回甘性强;叶底软亮、匀整,红边明显。具体必须符合福建南地方标准《乌龙茶标准综合体》(FDBT/NY—1990)中《乌龙茶成品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