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证据的收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限制在以下三种情形: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这种情形应当具有两个条件: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对商标诉讼而言,主要是掌管企业登记、年检资料、商标注册资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海关保存的有关商标保护备案的相关资料。②这些档案材料必须由法院出面依职权才能调取。由于上述单位受制于某些规定或内部规章制度等,除了司法机关,他们往往不公开由其保管的资料。故当事人在收集这些资料上属于客观不能,从而只能求助于法院的帮助。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①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中的秘密事项;⑦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的基础是国家安全与利益,因而国家秘密是公权,诉讼当事人一般无从知悉或者不能调查收集,因而只能由法院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收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前者如生产工艺、配方、操作技巧等,后者如贸易联系、购销渠道、价格信息、市场行情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列举:“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由于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即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故诉讼当事人一般难以调查收集到这类材料,只能申请拥有公权力的法院调查取证。

法律对于个人隐私也给予以较为周全的保护,原则上不受侵犯。但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该种个人隐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积极的作用,而诉讼当事人又无法获取这种证据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由于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商标诉讼证据收集的纷繁复杂,除了上述两项当事人不能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外,还可能有许多不确定的客观原因,因此,本条设置了一个弹性条款,以求对当事人不能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的缺漏予以弥补。
商标诉讼证据的收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书面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主体的范围。一般来说,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商标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于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上规定并无其他资格上的限制,只要是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即可。

(2)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形式。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最终还是要归入申请方的证据体系,为了体现对当事人举证责任以及对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强化,追求当事人举证上的程序公正,必须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书面申请同时也是将法院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而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归入当事人证据体系的有效证明,是维护和提高法院中立性和权威性的有效措施。

(3)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在申请书中载明以下事项:①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情况。②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本项中,当事人不仅应当指明所要调查的证据的形式,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还应当明确所要调查的证据的记载内容。原则上,当事人的申请书中应当指明上述内容,但在当事人只知悉明确的调取线索,而无法知道该证据的具体形式及内容时,法院应当进行裁量,只要其理由正当可信,即可准许。③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④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必须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即该证据与所要证明的对象以及在证明上的关联性,否则,即使该证据符合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条件,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涉及两个期限。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以上规定将此期限规定为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这样规定有以下两个目的:一是法院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是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补充,如果对当事人的申请不加以期限的限制,必然导致当事人对此种权利的滥用,从而不仅使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功效大打折扣,浪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而且对未申请方而言,法院的这种依职权调查行为在表象上有违反诉讼公正之虞。二是从诉讼效率上考虑当事人的申请。在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中,对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加以制约已是势所必然,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作为当事人举证的辅助手段,自然也应当受此限制。至于当事人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之七日前提出申请的情形,原则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就调查事项再行申请,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复议所涉及到的期限。以上规定赋予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以申请复议的权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不仅规定了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界限,而且将复议次数限制在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答复。法院在5日内未作出明确答复的情况,应当视为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复议内容的同意和认可,也就是说,法院应当自五日届满之次日起依职权调查当事人申请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