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我国《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里的商标使用人,是指在商品上使用商标的人,包括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使用人、注册商标的受让人等。这是商标法赋予商标使用人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商标使用人认真履行这一义务既是对消费者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商标信誉,扩大商品销路的关键。如果商标使用人不认真履行这一义务,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此,商标法授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这个义务依然存在。我国《商标法》第40条前两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二、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不得销售

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未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为了加强与国计民生休戚相关的少数商品商标的管理,我国对这些商品商标实行强制注册。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因此,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缴纳规定的各种费用

商标权人在办理有关申请商标注册、续展注册时,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事宜收费标准的规定》缴纳申请费、商标注册费和续展费等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