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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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商标法》相关条款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商标管理机关分为三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职权分别是: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是全国性的商标管理机关。,它负责全国所有的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工作,并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结合全国商标工作情况,调查研究,掌握全国商标工作的重点,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推广先进经验。
(2)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的独立于商标局的商标评审机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3)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权。我国对商标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制度,对商标使用中的违法、侵权等,主要由违法人所在地或者侵权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对跨地、跨县的或者重大的商标侵权案件,则可由省、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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