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分类

在实际生活中,商标有着不同的表现方式。商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对于商标的各个分类加以了解,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商标这个事物。

1.根据识别对象划分

根据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可以划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类。

(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由文字、图形等可视性标志或者其组合所构成,使用于商品之上,用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同一或者类似商品的'专用标记。其识别对象是一般商品。如“捷安特”自行车、“飞鸽”自行车等,都有自己的商标,这就是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等可视性标志或者其组合所构成,使用于服务项目之上,用以区别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同类服务项目的专用标记。其识别对象是服务项目。如“全聚德”“六必居”等商标,就是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有着相同的标记属性,并且通常都是由文字、图形等可视性标志或者其组合所构成。但两者也有着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识别对象不同。这也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得以区分的标准。商品商标的识别对象是有形商品,即可以通过视觉和触觉感知的商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在物理上存在的商品。服务商标则不同,其识别对象是服务项目。

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的“产品”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提供给消费者。例如,商品修理的服务、旅游服务、保险公司的服务、一些收费的娱乐场所提供的服务、航空公司或其他交通业的公司提供的服务等。

不同企业提供的这类不同“产品”,也需要有不同的标记把它们区分开。例如,中国民航、英国的“英航”、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等,都提供同一种服务,就都有各自的服务标记。这种标记就是服务商标,也称“劳务商标

2)使用领域不同。商品商标使用于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等领域,而服务商标只能使用于服务领域,即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行业,如餐饮业、旅游业、通讯业、建筑业、修理业、保险业等行业。

3)使用方式不同。商品商标可以直接附着在商品之上,而服务商标一般只能通过服务项目提供者的服务设施来显示。例如,汽车的商标直接固定在汽车上,而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则只能在飞机、机场、工作服饰等服务设施上加以表现。

服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扩展,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产物。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大大晚于商品商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开始对服务商标给予法律上的保护。美国在1946年首先在其商标法中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此后各国纷纷仿效。我国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始于1993年《商标法》修订之后。

2.根据不同使用者划分

根据不同的使用者进行分类,商标可以划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与集体商标3类。

(1)制造商标。制造商标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标,又称生产商标。一般是从事生产的企业在自己生产或者制作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2)销售商标。销售商标是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在自己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又称营业商标。销售商标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销售者,而不是区别商品的生产者。例如“赛特商场”使用销售商标,将自己经销的商品与其他商场经销的商品区别开来。使用销售商标的目的在于宣传经销商的经营,便于其销售的商品与其他经销商销售的同类商品展开商业竞争。

(3)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简单地说,集体商标是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用以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有两个基本特征:

1)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组成的集体组织共同使用的商标。

2)该集体组织成员均可使用,其他人不得使用。例如美国汽车协会在其汽车上使用的由该协会注册的“TripleA"(3A)商标就是集体商标。
商标的分类

3.根据构成要素划分

根据构成要素进行分类,商标可以划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及这些商标构成诸要素的组合商标。

(1)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指以文字构成的商标。用于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我国的文字商标一般使用汉字,但出口商品商标、外国商品商标以及特殊需要的商品商标,可以使用外国文字。以文字作为商标标记,含义明确,重在表意,且便于称呼,但其形象性不够。

(2)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具体形象图形,如人物、物品、风景等;另一类是抽象造型构图,如符号、记号等。图形商标的取材范围广泛,可以是现实的事物,也可以是想像出来的事物。其与文字商标相比,一般更为生动、形象,给人以视觉上的冲击和享受,特征显著,容易识别,但是不便称呼。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是两种最早和最基本的商标。

(3)字母商标和数字商标。字母商标是指由构成某种语言的字母所组成的商标,常见的是用26个英文字母中的若干字母所组成的商标,如以字母“M”为要素的商标。文字商标与字母商标极易混淆。数字商标是指由阿拉伯数字所组成的商标,如中国咸阳保健品厂注册使用的“505”商标、美国爱尔达丝烟草公司注册使用的“555”商标、中国三九集团注册使用的“999”商标等。字母商标和数字商标是文字商标的延伸和发展。

(4)三维标志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这两种商标是图形商标的延伸和发展,现在还比较少,但它们是商标的未来发展方向。

(5)商标构成诸要素的组合商标。它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要素任意地进行组合后构成的商标。例如,湖北省沙市日用化工厂注册的“活力28”商标,是由文字、数字两种要素构成的组合商标;上海英雄股份有限公司(原英雄金笔厂)注册的“英雄HERO"商标,是由文字、字母两种要素构成的组合商标。

4.根据用途划分

根据用途进行分类,商标可以划分为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1)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用来表示生产、加工、制造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在质量、性能、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精密度及其他特点等方面,都达到了所规定的统一标准的一种标志。我们所看到的绿色食品标志、纯羊毛标志、电脑显示器的“TCO99”标志、饭店的星级标志等商标,就是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有其特殊性。

1)证明商标的功能不仅仅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还在于为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一个对于质量的确定性证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商标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这个商标,而是为了对某类商品提供一个统一的、能够被消费者信任的标准。他人如需使用证明商标,须经商标注册人的认证许可,其生产和经销的商品必须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章程所规定的条件。

2)证明商标的拥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拥有人),一般情况下是商会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因为他们有能力对商品进行检验并有能力对商品承担保证责任。

3)证明商标不具有专用性,任何具备某一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使用此种商标。为维护消费者对证明商标的信赖,大多数国家在明确给予证明商标以法律保护的同时,都对证明商标的使用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一般包括: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拥有人)不得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注册人必须对证明商标的使用施加控制和管理;注册人必须客观公正地行使检测权,当任何经营者提出在其已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证明商标的时候,不得拒绝。

(2)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注册人将同一个商标同时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予以注册、使用的商标。一般情况下,防御商标为驰名商标注册人所注册,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在某一商品上的商标,防止别人“搭便车例如,某一食品类别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为防止他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而先于他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以同一商标进行注册。

(3)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同一类别或者相近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个相似的商标。其中,首先注册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称为正商标,与其余的商标构成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为一个整体,不得分开转让。注册联合商标同样是为了防止其他人为“搭便车”而申请注册与自己的商标相似的商标。例如,“娃哈哈”商标,可以与“娃娃哈”“娃哈娃”“哈哈娃”等商标一起构成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具有相同的防护功能,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1)防御商标一般限于驰名商标,而联合商标则不一定为驰名商标。

2)防御商标与注册的正商标为同一商标,是同一个商标被同时使用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而联合商标则是注册与正商标不同但却近似的一系列商标,是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多个近似的商标。

3)防御商标一般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的相关商品上。而联合商标则与此相反,使用在与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联合商标是一个整体,不能将其中一个单独转让,而必须将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