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行为侵权的赔偿责任

1.赔偿范围与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1)赔偿范围。商标行政侵权赔偿主要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商标行政管理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的;②违法责令停止销售的;③违法查封或者扣押物品的;④违法收缴、销毁物品的;⑤违法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⑥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这里所说的损害必须是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损害,而不能是想像的、可能的损害。而且,受到损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非法利益的损失不能发生行政赔偿责任。②损害事实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商标行政管理职权时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换言之,损害事实必须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以外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只能构成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此外,应注意的是,行使职权的行为未必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行使职权为前提。③引起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这里所说的违法,包括以下情形: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合法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而只能引起补偿责任。

2.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以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①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来说,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应是直接受害的,即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遭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当直接受害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的确定应依据继承法和婚姻法。③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商标行政管理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商标行政管理职权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行使商标行政管理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人。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赔偿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赔偿请求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赔偿请求也可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在赔偿请求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或者没有加重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的,赔偿请求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仍应以原处理机关作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变更并加重了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即原赔偿请求人可以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由复议机关就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商标行政行为侵权的赔偿责任

3.赔偿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侵权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具体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处罚款、收缴物品的,返还财物;

(2)责令封存物品的,解除封存;封存物品损坏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封存物品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销毁物品的,应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责令停止销售的,赔偿停止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支付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