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商标纠纷的效力

法院调解的效力,是指法院主持并制作的调解笔录或调解书依法定程序生效后的法律后果。法院调解是诉讼上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形式,因此法院调解一成立,就和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具有同等的既判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具体表现于下列几个方面:

1.终了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的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的这种法律效力,在程序上的后果和生效判决一样,首先就是终了诉讼程序。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撤销、变更或者再行调解、审理和判决。

2.确认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法院调解和法院判决一样,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定方式,因此一旦法院调解成立,不但终了诉讼程序,而且还排除当事人争议,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各自照此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3.不得再行起诉

法院调解的调解笔录和法院调解的调解书,一旦生效,即为解决这一纠纷的权威性的法律文书,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4.不得提起上诉

法院调解成立,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的,而且生效前当事人又有权利翻悔,因此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签收后,一般不存在不服而需要提起上诉的问题。同时,法律也不允许在生效后再翻悔,不允许对生效的调解笔录或调解书提起上诉。

5.可以强制执行

法院调解成立,由于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而不需要执行程序。但是,也有少数不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因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则可以以生效的调解书或调解笔录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如果法院调解的调解协议产生于二审或再审程序,则法院调解成立后,即调解协议生效后,原生效判决、裁定或原生效调解笔录和调解书都视为被撤销,失去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