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部门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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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商标权被侵权,对侵权人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举报或自行查处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以及处罚决定,都可以成为法院受理侵权赔偿案件证据的来源。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时收集的证据和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行调取复制件。如当事人调取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后调取上述证据。
此类证据当然也应当经法庭质证,由合议庭依法认定其效力。特别是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的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判决的事实,而应根据该行政决定所依据的原始证据和法院受理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如在本章第二节列举的原告上海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诉被告上海泛亚纺织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原告仅提供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以决定书中认定的数量为请求赔偿依据。后从工商局调取原始证据证实决定内容后,该决定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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