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五类: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使用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应提供相关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还应提供相关主要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