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及其依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的范围。《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此规定以法定形式确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判断商标侵权与非侵权的法定界限。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是指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范围,即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登记时,经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中组成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为准。超过了此范围,比如改变了核准注册登记的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且没有依法经过重新注册登记或者变更注册登记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是指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范围,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具有排他性,即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已经核定了使用的商品范围后,他人就不得非法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当然,如果他人在“非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的,原则上应是允许的。

《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局长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签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是最基础的商标权利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依据,也是其权利保护的界限。

《商标注册证》上的主要内容是:商标,主指注册证上贴附的图样;商标注册人名义,与商标申请人名称一致;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专用权起止日期,又称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

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为准。特别是在追究假冒商标行为时,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否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相同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商标注册证》是判断假冒商标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基石。

案例:两个“雅宝”起争纷

两个“雅宝”引发互联网服务商标侵权纠纷案,此案纠纷的焦点在于对原、被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的界定。

1.案情简介

原告厦门市雅宝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雅宝公司)是1992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软件设计、开发、办公设备维修等。1998年2月7日,该公司获得“雅宝”文字商标注册证书,核定服务项目为第三十八类,服务项目为:计算机辅助信息、图像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图像传输,计算机终端联络,信息发送设备出租,电讯发送,信息传送,电子邮递,电缆电话联络业务。被告北京今点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点公司)于1999年5月成立,同年6月该公司开通雅宝竞拍卖网。2000年6月30日,该公司将雅宝竞拍卖网的资产转让给被告北京雅宝在线拍卖有限公司(原北京雅宝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雅宝公司)。北京雅宝公司于同年10月开始经营雅宝竞拍卖网。原告发现被告北京雅宝公司在其雅宝竞拍卖网站上使用了原告注册的“雅宝”商标后,于2001年11月23日向厦门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该公证处就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现场公证,并出具了夏证经字第12785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了被告网站的显著位置和栏目中多处出现“雅宝”的文字标识的事实。原告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及其依据

2.原、被告诉辩理由

原告厦门雅宝公司诉称:原告作为“雅宝”商标的权利人,积极使用和宣传“雅宝”商标,使该商标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服务形象和商誉,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1999年6月,被告今点公司以互联网方式向网民提供了“雅宝拍卖”的服务网站,在该网站上使用了“雅宝”的文字标识作为服务标志。2000年6月,被告北京雅宝公司成立,并于同年10月份代替被告今点公司,以站主的身份继续使用原告注册的“雅宝”文字商标,两被告在经营网站的过程中,在业界、互联网及全国大型媒体上大量宣传其“雅宝”服务商标。被告北京雅宝公司自称为“雅宝”公司,在社会公众,特别是IT业对“雅宝竞拍卖网”的服务来源产生了误解及混淆,误认为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正常经营活动带来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各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被告今点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是从事数据库和信息分类服务的公司,服务性质属于商标分类第35类的范围,不属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第38类的使用范围,且被告公司于2000年1月在商标分类的第35类注册了“雅宝”的文字商标,被告公司不曾使用和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被告北京雅宝拍卖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雅宝”是被告公司的字号。被告公司在网上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更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法院审理和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注册的“雅宝”文字商标,从服务商标类别看属于电信服务。主要服务范围是电信设施和电信技术服务。被告实施的行为是以网站的方式提供信息服务,信息服务的内容为拍卖信息,服务性质是信息服务,行业为拍卖行业。从被告注册网站名称、网主的企业名称、网页设计、栏目设置、服务内容具有明显的拍卖行业的特征。被告的服务类别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存在明显差别,不属于《商标法》所称的相同和类似的服务。因此,被告使用“雅宝”文字标识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对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指控不能成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7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门市雅宝电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雅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其理由:第一,原判决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认定错误,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认定商标侵权的判定规则。第二,认定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应依《商标法》在法律意义上进行分析,不应依据《电信条例》对电信服务的分类。被上诉人提供的“网络广告、网上聊天、拍卖物品上传、应价信息交互、自动邮件订阅、会员档案信息”等服务均属于“信息传递”或“电子邮递”服务。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今点公司和雅宝拍卖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超范围的内容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判断类似服务,应当根据服务的内容及其本质特征来确定。雅宝电脑公司注册服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今点、雅宝拍卖公司网上提供的网上拍卖服务虽然在信息处理的技术手段和方式上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均不相同。雅宝电脑公司注册服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属于国际分类第38类,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被归入第3802“通讯服务”类群。今点公司和雅宝拍卖公司经营的“雅宝拍卖网”站,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提供拍卖信息服务。拍卖服务属于国际分类第35类,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被归入第3503“销售(合同)代理”类似群。因此,二被上诉人在“雅宝拍卖网”站使用“雅宝”文字标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二被上诉人并未侵犯雅宝电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雅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