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不得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同的是,此处的在先权利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在先的商标注册申请权,也不是在先的专利权、著作权、字号权等,而是在先的商标使用权。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提供的有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其中包括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或者利用与他人地理邻近、或者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的关系,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还包括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在申请书的商标标志方框内粘贴了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人与被抢注人往往存在着同行、地理邻近或历史上有过合作的关系,一般都了解被抢注人商标尚未注册的情况。抢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意味着申请人可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被抢注人而言,抢注则意味着,其面临失去注册原本属于自己商标的可能性,也即,使用人如果后于抢注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其申请可能被驳回。此处的已经使用,是指被抢注的商标已经由使用人使用并仍在使用过程中。被抢注人使用商标的时间早于抢注人商标注册的时间。如果商标的使用晚于抢注人的注册,则不存在抢先注册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是《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驰名商标,二者在公众的熟悉程度、范围上有差别。与抢注驰名商标相同的是,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人也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上也实施了以其自已的名义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申请注册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他人的商标,旨在注册之后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常常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如利用其注册商标的独占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该他人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这对于在先的商标使用人来说无疑是有失公允的。因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赋予了在先使用商标的人在先使用权。基于此,使用人可以主张异议权,以便于阻止抢注人的商标获得注册。但即便这样,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持有人,如果对他人抢注提出异议,也仅限于同自己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不能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未注册商标的在先商标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其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条件,参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的商标,一般应由以下因素决定:第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第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第三,对该商标进行宣传的时间、地域范围;第四,其他有关因素。此外,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将明知或有充分的理由应知是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具体表现为不允许他人将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注册。如果已被抢先申请注册,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果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没有在法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注册申请已被核准。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其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