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商标申请注册应附送的有关文件

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的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鉴于地理标志具有不同于一般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特殊性,因此,应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这样规定,有利于我国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规范和统一,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一个地理标志如果在其原属国没有得到保护或者不再得到保护,其他成员没有义务对该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因此,“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这就避免了我国承担国际条约规定之外的义务。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书必须说明的内容

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即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需具有某种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并且这种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标志不能作为地理标志注册。因此商标注册申请书必须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三)以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必须是由文字、图形等要素构成的可视性标志。根据地理标志的定义,一个地理标志既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其他可视性标志。参考有关国家的规定,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其中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有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四)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要求

TRIPS协议要求对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提供额外保护,主要是要求在有关标志与地理标志即使在不构成误导的情况下,也应对该地理标志予以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第九条规定:“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达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