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第二,商标权的发生,即商标权的取得,一般采取自愿注册原则。法律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而国家对于商标的注册登记,只是国家对于注册商标的管理。此种虽属公法对于私法的渗透,但并不能抹去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本质。
第三,商标权的移转,无论是通过合同转让,还是因为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都是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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