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商标局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也越来越严格。有一些公司的申请商标通过签署共存协议被认可的可能性降低。以下案件为申请商标通过签署共存协议获得注册的案例:


新莱特乳品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45号


(一)案件概述

新莱特与莱特是否形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签署共存协议获得使用


(二)案件要点


新莱特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与光明公司签订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其中有如下记载:“新莱特乳品有限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9088699号‘新莱特’商标,该商标被国知局(原商标)于2016年11月引证我公司的两枚‘莱特’商标予以驳回。……鉴于与新莱特公司利益相关的相关公众,和与光明乳业利益相关的相关公众完全不同,我们在此同意新莱特公司在中国第29类全部指定商品上注册诉争商标。本同意函是基于光明乳业和新菜特公司之间就诉争商标与上述两枚引证商标在各自领域的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所达成的共识。”


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产罐头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新菜特”与引证商标一、二“莱特”,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新莱特”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相近。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新莱特公司虽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但仅凭该共存同意书,一审法院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该共存同意书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新莱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增加了中文“新”后并未形成新的含义,而且,根据中文的语言习惯,诉争商标极易被认为是引证商标一、二的系列品牌。同意书是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混淆时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尽管新莱特公司提交了经公证的《商标共存协议书》,但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较高,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复审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因此,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


虽然光明公司在《商标共存协议书》中认可新莱特公司的相关公众与该公司的相关公众完全不同,但根据新莱特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新莱特公司是光明公司的子公司,光明公司通过新莱特公司控制海外奶源(2010年10月28日《青年周末》),并进军高端婴儿奶粉市场(2010年10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可见,新菜特公司与光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在《商标共存协议书》未对两者的经营范围以及市场划分进行充分说明及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有上述同意书不足以排除上述商标共存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正确,新菜特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首先,本案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炼乳;奶油(奶制品);人造奶油;奶酪;牛奶制品;黄油;酸奶;蛋白质牛奶;乳清;奶粉;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汤;果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其次,诉争商标由“新莱特”构成,引证商标一、二由“莱特”构成,诉争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属于近似标志,但并不相同或基本相同,仍然存在差别,相关公众对于近似标志具有一定的分辨能力。


再次,光明公司作为引证商标权利人是诉争商标申请人新莱特公司的控股股东,基于双方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各自领域的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所达成的共识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书,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


最后,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新莱特公司与光明公司均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新莱特”同时为新莱特公司商号,没有证据证明新莱特公司申请或使用诉争商标存在攀附光明公司及其引证商标商誉或知名度的恶意,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相关公众不会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鸟企来提醒大家,一般情况下,商标法规定在后商标不得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而如果在先商标权人认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或者允许在后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可通过签署共存协议主张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但实际上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与法律条款进行分析,为避免出现通过共存协议的形式规避《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共有制度。


南宁商标注册最好提前做好商标查询,出现近似商标应该及时修改商标文字或图样,避免后期耗费过多的人力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