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一家叫“小放牛”的餐馆因为在其餐馆内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这种抄作业行为,被海底捞起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审被判赔付95万元,并在媒体刊登声明,为海底捞消除影响。
虽然小放牛公司辩称把海底捞当做学习榜样,是为了表达对海底捞的崇敬,使用“海底捞”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且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表示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并声称自身在本地具有较高知名度,不需要攀附海底捞品牌。
不过明显海底捞不是这样认为的!
海底捞公司表示,其在第43类餐馆、餐厅服务上注册和持有第983760号商标及第19179791号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涉案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第983760号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调查表明,小放牛在其多个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突出显示“海底捞”三个字。
海底捞认为小放牛这种行为违反商标法,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显示,海底捞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且海底捞经营规模较大,在全球范围内的大量门店持续广泛地使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法律应当给予其相应的保护。
虽然海底捞和小放牛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且“炒菜界的海底捞”包含了“海底捞”字样,构成近似。
且其被以醒目方式标注于海报、菜单、餐具、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因“海底捞”商标知名度较高,在未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被“海底捞”字样吸引。
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有“炒菜界的海底捞”这种流行的语句搭配,已经成为规范稳定的汉语通行表达,对于不同年龄段、知识结构、语言习惯的相关公众,仅能表达唯一的固定含义;
尤其在“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明显属于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该语句亦很容易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存在特定关联,已超出单纯的描述说明范畴。
再次,从小放牛使用被诉标识的主观状态及利益均衡角度来看,被告在其二十余家门店的海报、菜单、餐巾纸、水杯、手提袋、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几乎均标注了涉案标识,且在原告两次发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续使用,难谓善意;
小放牛在相同服务上直接使用与权利商标核心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长此以往,亦将削弱权利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引起市场秩序混乱。
所以小放牛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后,一审判令了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行为,要求其全额赔付海底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并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在媒体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之后小放牛也对此放出了郑重的道歉声明,并在其官微公开发文“海底捞,对不起”。
鸟企来提醒南宁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要随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要过于追求知名度而蹭名牌,一不小心可能因为商标侵权被告。企业自身发展应该追求打造自身品牌,商标注册进行独创性设计,才更能保护自身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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