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权受特殊保护的权利

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驰名商标权受特殊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专用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规定明确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超越注册商标的一般专用权,可称此为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即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保护驰名意标的专用权。

驰名商标所有人要行使此专用权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其一是该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其二是侵权行为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该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能享有该专用权;其三是容易导致混淆。这可以看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是相对的。

2.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规定明确了在中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可称之为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目的是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其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该驰名商标已在中国注册;二是该驰名商标专用权范围适用于各类商品或服务;三是他人使用该驰名商标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驰名商标的跨地域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驰名商标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因此,只要是驰名商标,不论注册人的国籍、住所,都一律受到保护。对此可称为驰名商标的独占权,或称为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专用权,当某件商标被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即巴黎公约成员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应对其进行保护,拒绝或取消他人的注册,并禁止他人使用。

4.驰名商标的溯及既往追诉权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溯及既往追诉权,即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他人驰名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此规定驰名商标的溯及既往追诉权期限为五年,也就是从侵权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5.驰名商标的在先权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同样,其他权利也不得损害他人现有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如商号、专利等权利就不能损害驰名商标专用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只有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在同行业内申请的名称与已经存在的企业名称不相同,一般都会获得登记认可。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经营者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使用。为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