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转让管理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商标注册人有权将自己依法注册的商标进行转让,但商标转让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想怎样转让就怎样转让。这是因为,商标因注册而成为注册商标,从而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商标的注册过程中,商标注册人也是注册的事项之一,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法律上的认定,是以《商标注册簿》上的登记为准,注册商标转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合法的民事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出现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

从发生的大量商标转让违法案件看,商标的转让管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转让注册商标必须报经商标局核准,私下转让注册商标违法

如2001年1月15日,私营企业湖北省汉川宝山制线厂老板杨柏文向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在农行的代收罚没款的专柜缴纳了5000元罚款。至此,一起冒充他人注册商标长达四年之久的商标违法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00年12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宝山制线厂在其生产的涤纶线上使用了经过涂改的“金猴”注册商标,并改变了“金猴”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和地址。

经市工商局查实,1982年9月30日,镇办集体企业汉川制线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金猴”商标,并于1993年3月1日进行了续展注册。其续展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为2003年2月28日。

汉川宝山制线厂于1996年11月17日与汉川制线厂签订了“注册商标定期转让协议书”,此后十天,宝山制线厂向汉川制线厂交纳了2000元转让费,并以现金1602元购买了汉川制线厂89件标有“金猴”注册商标的包装箱。

宝山制线厂与汉川制线厂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其行为已违反了原《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属于私下转让注册商标行为,该商标转让协议无效,因而受到工商局查处。

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因商标法律意识薄弱而吃亏的例子。这个例子告诉人们,即使受让双方均同意,转让商标也得依法进行,任何不规范的转让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2.商标转让提交的文件必须真实,作假无效

如深圳恒基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夫洛瓦涂料有限公司就“夫洛瓦”商标权属之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判决“夫洛瓦”商标归深圳恒基化工有限公司所有。

1998年6月7日,恒基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国际分类第2类的颜料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夫洛瓦”商标。1999年5月24日,恒基公司许可夫洛瓦公司独家使用“夫洛瓦”商标,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申请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合同约定:恒基公司许可夫洛瓦公司使用“夫洛瓦”商标,许可期限从1999年3月15日至2001年3月15日。夫洛瓦公司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必须标明夫洛瓦公司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标识的制作经恒基公司的同意方可由夫洛瓦公司制作印刷,夫洛瓦公司必须接受恒基公司的监督,否则恒基公司可以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999年7月30日,恒基公司发现夫洛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印制“夫洛瓦”商标标识,大量组织生产销售“夫洛瓦”系列产品。恒基公司即以夫洛瓦公司违约为理由提出终止“夫洛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此时恒基公司发现夫洛瓦公司已向商标局申请把“夫洛瓦”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

1999年10月25日,恒基公司到商标局调阅档案,发现转让注册申请书上所盖公章不是恒基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随后委托深圳市公安局对公章印文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公章印文与恒基公司备案公章印文不相同。

2000年3月14日,恒基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夫洛瓦公司归还“夫洛瓦”注册商标。
商标的转让管理

恒基公司认为,夫洛瓦公司采取假冒印章的手段,将“夫洛瓦”商标转让为己有,该转让行为应当无效。夫洛瓦公司称,商标转让经双方协议,申请书转让人的公章是恒基公司所盖,该公章是恒基公司使用的公章,同时引证,1999年6月18日,恒基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授权书一份,写明恒基公司已将“夫洛瓦”商标无偿转让给夫洛瓦公司,恒基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春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恒基公司认为,授权书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夫洛瓦公司伪造的假证,请求法院对授权书公章盖印的时间进行司法鉴定。2000年6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授权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授权书上恒基公司红色公章印文的盖印时间为2000年5月左右,并不是原落款时间1999年6月18日,红色公章印文盖印在先,打印字迹在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恒基公司是“夫洛瓦”注册商标原商标权人,夫洛瓦公司未经恒基公司同意,采取虚假手段擅自转让恒基公司的“夫洛瓦”注册商标为己有,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判令“夫洛瓦”商标属恒基公司所有。

夫洛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夫洛瓦”商标终于完壁归赵。

3.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转让,未注册商标不得转让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转让注册商标,实质上是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其法律后果是商标专用权主体的转移,而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不能转让。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转让未注册商标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苏北某县一个镇投资新建的注射液公司试生产时还没有确定产品商标,公司总经理想起本县医院制剂室生产的注射液使用的“仙人牌”商标不错,便找对方想将它买过来。没想到医院立即答应下来,且开价不高,只要八万元转让费。双方当即签订了合同,注射液公司也立即从银行转了八万元到医院账户上。可不到三个月他们就发现,八万元竟白花了。原来,该公司从医院受让的商标未经注册,被县卫生局和工商部门在进行医药用品市场清理时查出,并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判定该公司生产的注射液只能供内部使用,责令其停止向市场销售,待登记注册后方能上市。注射液公司由于在与医院商标转让、受让合同中,未论及商标权的合法性问题,又已经把钱汇给了医院,只得打掉门牙肚里吞,重新花钱进行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