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商标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和处理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海关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也可以径行扣留有侵权嫌疑的进出境货物。海关应商标权权利人申请,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自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商标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商标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提出异议的,海关经调查,有权将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按侵权货物处理;提出异议的,海关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

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商标权嫌疑的有权径予扣留。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同样应制作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立即书面通知商标权权利人。权利人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商标权保护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担保金,或者向海关书面声明放弃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并阐明理由,或者向海关书面声明扣留的货物未构成侵权。按规定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海关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和处理;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的,海关可将扣留的货物放行。

海关根据权利人申请或者径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自扣留之日起15日内开始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但侵权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已将侵权争议提请商标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应终止调查;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也应终止调查,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商标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商标权的,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双倍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海关放行货物前,应将其提取的一份样品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和收、发货人在封志上签章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根据规定,对收、发货人未按规定对海关扣留货物提出异议的;未按规定提交担保金的;海关扣留的货物同时具有其他违法性质的;人民法院已做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以及不符合其他海关放行的条件的,海关不接受发货人提出的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或者商标主管部门调查后排除侵权嫌疑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排除侵权嫌疑的,或者有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未做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或者商标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不予回复或声明放弃商标权海关保护的,海关可以放行。海关基于上述原因放行货物,应向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扣除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由于申请不当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后退还已提交的担保金。此类货物如果已由海关根据向海关提交了担保金的收、发货人的申请放行的,海关应向收、发货人退还已提交的担保金。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商标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对已由海关根据收、发货人的申请(并向海关提交了担保金)放行的侵权货物,海关应予追缴没收;无法追缴没收的,海关得向收、发货人追缴与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等值的价款。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追缴等值价款,应向收、发货人制发处罚决定书。

海关没收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侵权商标无法消除的,予以销毁;侵权商标能够消除并可以利用有关货物的,消除侵权商标,有关货物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依法拍卖给非侵权人自用。其他侵权货物,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输据规定,海关决定、商标主管部门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海关应当将有关当事人提交的担保金扣除扣留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有关费用,以及因权利人申请不当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后,予以退还。其中,因权利人申请不当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的金额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确定;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用和侵权货物的处置费用按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收、发货人和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不足以偿付货物的仓储、保管、处置费用和追缴侵权货物的等值价款的,海关有权予以追偿。

海关接受商标权保护备案和采取商标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商标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当的,海关不承担责任,由商标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于商标权权利人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由当事人依法选择司法、仲裁或者其他方式解决,海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