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检举、举报
检举和举报是立案材料最主要、最通常的来源。人民群众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他们来自社会的最基层,也最了解、最清楚经济、市场等各方面的情况,对商标违法活动情况也是如此,因而他们的检举、举报是立案材料最主要的来源。为了保护这一重要案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常深入实际,到群众中去大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以及有关政策,使之成为广大群众与商标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同时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保护人民群众与商标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2.当事人主动交待
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违法事实,是案件来源之一。违法行为人基于悔改、认错或形势、法律的压力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精神和原则是应给予鼓励的,同时在定性及处理上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交待违法事实,应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取得有关证明材料,防止违法行为人借主动交待为名,乘机蒙混过关或者以偏概全,以小遮大情况的发生。
3.上级领导机关交办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材料,也是商标违法案件的来源之一。这些材料往往是大案、要案的重要线索。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排除因行政隶属关系而产生的影响,用立案条件和标准来衡量决定是否立案。
4.有关部门移送
有关部门移交材料,有的是出于管辖的分工,有的是因为职权的不同。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查材料的内容是否具备立案条件的同时,还要注意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范围,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而且具有处罚权时,就应该立案,如果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或没有处罚权时,就不应该立案,已经立案的要移交有管辖权和处罚权的机关。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工作中发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己发现有违法事实而且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或者有重大嫌疑需要调查处理的,应主动立案。这种材料来源可能是在商标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也可能是在进行日常的市场管理、合同管理、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商标广告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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