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变更管理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以上规定,注册商标的变更,不是注册商标的标志、使用商品范围以及商标专用权的改变,而是指商标注册人注册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商标一经注册并予公告以后,商标注册人即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对该商标享有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同时,商标一经注册,随之也就具有了特定化的特点,即具有特定的标志、特定的商标权人等,不能随意更改。如果确需对已经注册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进行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注册人自然情况变更的原因,一般是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化,行业的调整,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恢复企业老牌号,迁移厂址以及企业改制、合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