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市场上企业对于商标的重视程度是越来越高了,所以人们开始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后,商标的各种纠纷也就随之的多了起来,很多的商标因为属于通用名称而被无效了。一般我们对于通用名称的标准是如何来判断呢?



商标通用名称的标准如何来判断呢?



我们可以从时间节点、地域范围、相关公众、语言因素等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时间节点: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的规定:“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而对于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则应当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加以认定。“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然后是在地域范围。在实践中,通用名称所及地域范围可能为全国,也可能为地方。对通用名称地域范围的判断,司法实践存是逐步发展的。法院在认定通用名称时不再将广泛性限定于全国范围,并重点指出“是否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应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来判断。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该商品的营销有关的经营者等”。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判断其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


其次是先关公众。相关公众与地域范围是紧密联系的两个标准。要注意‘消费者’并不是认定通用名称唯一的‘相关公众’,中国境内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的生产者、经营者也可以成为通用名称判定的主体。在判断通用名称时所参考的“公众”更接近于一种特定群体的划分,而绝非一般语意上的公众。


最后是语言因素。司法实践中涉及语言因素的商标诉讼并不罕见。在认定某一名称是否构成通用名称时,应特别注意含有外文词汇的名称,对于此类名称含义的判断应考虑一般中国民众的认知水平而不能仅从专业、行业的角度来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判断含有外文词汇的名称是否构成通用名称时,既考察其字词含义被中国公众理解的程度,也考察名称本身是否被广泛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