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十条第一款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2002年8月3日)

第四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节选(1998年12月3日修正)

第十四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1995年7月31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5]1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将过期啤酒更换标贴、伪造生产日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同意你局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规定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组装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1986年2月26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思茅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元月27日来函,询问对企业使用废次零件组装自行车如何处理。我们意见如下并请转告该局:对用残次零部件组装自行车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的,可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或第三十四条(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对未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的,可比照(85)经生440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