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文字、字母、数字的近似

由文字、字母、数字等要素组成的商标,两商标是否近似,主要应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三个方面予以考察。商标文字、字母、数字的近似,在商标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商标文字、字母、数字的相同。文字,特别是汉字具有一字多音多义的特征。当两个商标文字相同,但读音含义不同时,因其外观识别相同,二者应为近似的商标。如“民乐MINLE”与“民乐MINYUE"。再如“HERB”、“HERD”是否与“HERO”近似,这三个商标都是英文单词,每个单词都是由4个字母构成,其中前3个字母都是H、E、R,即结构和排列顺序完全相同。三个单词的第四个字母分别是0、B、D,虽然各不相同,但它们形状相似,从视觉上极易造成混淆,应为近似商标。有的商标文字相同,但排列组合不同,其中只要有一商标不能确定认读方向,即应为近似的商标如“多美”与“美多”。

(2)商标文字、字母含义相同。商标文字、字母含义相同一般视为近似商标。如在我国市场上,当一个有含义的外文单词商标出现时,经营者往往将其译成中文来宣传,消费者也往往按中文认读。“CROWN”商标的含义为“皇冠”,人们亦习惯称该商标为“皇冠牌”。如果“CROWN”商标与“皇冠”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无疑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但有的商标文字含义相同都构不成近似商标。这种情况是,虽商标文字含义相同,但读音不同,外观迥异,消费者较易辩别其中的差别,如“四不像”与“麋鹿”。

(3)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文字不同,读音相同,含义上不能明显区分的应视为近似商标。如“黄鼎”与“皇鼎”。汉字商标享有在先权。另外,两商标一为汉字,后者以其汉语拼音申请注册的,一般也应视为近似商标。

(4)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的,应视为近似商标。如直观的误认。“尖庄”与“坐庆”,“洋河”与“洋珂”;联想式的误认:“大大”与“太大”。

(5)商标的两部分为并列结构,无主次之分,两者组合未产生任何新含义,且分别与享有在先权利的两个商标文字相同,应视为近似商标。如申请在后的“佳乐万宝”商标与注册在先的“佳乐”、“万宝”两商标构成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