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姓名权的权利冲突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商标权与名人的姓名权的冲突。传统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把姓名权规定为人身权,根据这种理论,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紧密联系,不可分离,姓名权不可转让,如果自然人主体死亡,则其相应的姓名权也就消失。由于普通人的社会影响小,其精神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往往很小,与商标权冲突也很少见。然而,古今中外,各类名人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其个人社会信誉高,对社会或普通消费者有较大的影响。如果其名字被用在商业上例如作为商标或字号使用,容易产生一定的市场效应,从而带来较大的财产利益。因此,名人的姓名延伸出的财产性权利和精神性权益的价值有时仍然很大,这就很容易与其他权利尤其是商标权产生冲突。例如:“吴良材”冒出“双胞胎”案件。

2001年3月30日,上海南京西路出现了一家“(吴氏)上海吴良材眼镜”店。该店负责人名叫吴自生,自称是吴良材的第六代传人。据他介绍,早在1806年“吴良材眼镜号”便诞生了。到了第五代传人吴国城,即吴自生父亲那里,将其发扬光大,填补了多项国内眼镜行业的空白,使“吴良材”成为上海滩响当当的品牌。为了了却91岁父亲的一桩心愿,他们兄妹数人共同投资并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吴县上海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并在南京西路上开了这家眼镜店。

对于这个突如其来的“吴良材”,吴良材眼镜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上海三联集团公司(以下称三联公司)坐不住了。总经理王兆岗拿出一大堆历史资料解释道,20世纪50年代国家对“吴良材进行赎买之后,“吴良材眼镜号”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便归国家所有;而且,三联公司早已对“吴良材”的商标、企业名称进行了注册。解放以后,国家对“吴良材”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使其在大浪淘沙的历史进程中,非但没有埋没,反而更加闪光。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吴良材”得到了飞速发展,1999年销售额8700万元,2000年销售额接近1亿元,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目前,“吴良材”已经成为一家拥有二十余家连锁门店的眼镜专业企业。如此规模的“吴良材”不是靠吃老本吃出来的,而是几十年一步一个脚印发展壮大的。我们的劳动成果怎么能让别人随便摘取呢?

于是,三联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吴氏后人,不允许吴氏后人使用“吴良材”品牌。迫于压力,2001年4月25日,吴氏后代将店名改为“吴县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静安分公司”。同年4月26日,上海市工商局明确表态,吴氏后代在本市以吴良材的名义开眼镜店违反了有关法规,应及时纠正。尽管以后换了招牌,但仍使用了“吴良材”的名称,违反了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部门已与吴县市工商局联系,对允许吴氏后代在吴县用“吴良材”的名称注册登记眼镜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改正。在工商部门的干预下,吴氏眼镜店的招牌再次改名为“吴自生眼镜店”。对此,吴氏后人认为,既然“吴良材”招牌处于双方争议状态,我们先保留意见。不过,这绝不是最后的结果,我们从未放弃祖宗的招牌。三联公司用“吴良材”申请注册商标,没有得到我们的许可,他们侵犯了吴良材的姓名权。吴家经过一番精心准备后,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行动,一是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三联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姓名权的“吴良材”商标,并向吴氏后人赔礼道歉;二是以“吴良材”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即侵犯吴良材姓名权)而属于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