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在现代社会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商标注册过程中,有一些申请者可能会使用商标法中禁止使用的的通用名称来注册,这是不可能被核准通过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


其本身就不具备显著性。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中的通用名称是什么?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看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文字、图形、型号,如“84”消毒液、“热水”瓶、“棉花”糖、“椰子”汁等。


商品的名称、图形、型号一般可以由生产该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辨认。


因此,它不能由某一个企业作为商标注册而专用,否则会影响本行业其他企业的正常业务。


另外,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作为该商品的商标,也起不到区别各生产经营者的作用。


因此,这些标志是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不过如果标志中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外,还有其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商标构成要素,则可以注册为商标。


也就是说,虽然这些要素不能单独作为商标,但是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 


不过即使是商标也有可能通过使用演变成为某一商品的代名词。


这种情况下,商标作为区别商品与服务的功能消失了,变成大众观念中的某一类商品的代名词。


例如, “热水瓶”曾经是美国瑟毛斯产品公司的商标,但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已经家喻户晓,大众对这一类产品都认知为热水瓶。


虽该公司后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为被法院仍认定商品通用名称,最后导致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


鸟企来建议商标注册的申请者,如果一定想使用通用名称注册,可以选择增加企业名称或品牌名称等,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部分进行注册。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商标注册通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