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当中。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也有相关规定。我国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是从民事、行政、刑事诸方面多方位、多层次地进行的,凡损害商标权的行为,法律将让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达到真正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

《商标法》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规定有以下内容:规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规定了注册商标的申请、审查、异议、争议的裁定及不当注册的撤销等程序;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处理方式。通过这些规定,商标法从两个方面对商标权进行了保护。

1.规定了审查、异议和争议制度

根据审查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使用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则商标局将依法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公告。根据异议制度,商标权人可以在公告异议期间内,以待申请的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为理由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理由成立,则商标局将对已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根据争议程序,非商标权人如果注册了和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那么在其核准注册后的规定期限内,商标权人仍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如果争议事由成立,则后注册商标将被撤销注册。

2.规定了商标侵权制度

商标法对于哪些行为是对注册商标进行侵害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据此,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既有民事责任,也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而对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制裁。而在决定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时候,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