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非商标权人善意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而这种使用又不会引起社会公众对于二者的误认或者混淆,那么这种使用就是合法的,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权的名义禁止这种使用。

由于合理使用是解决实践中绝大多数商标权与他人合法利益、商标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有效途径,所以在许多国家,合理使用成为商标权限制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2.合理使用的条件

关于商标合理使用,很多国家的法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德国商标法》等均作了规定,《TRIPS协议》第17条也作了类似的原则性规定。一般而言,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商标的词汇为普通词汇,除了作为商标使用之外,尚有其他意义。

(2)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应当是以正常的方式表明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地址,或者是以正常的方式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质量、原料、数量、功能、用途、产地、形状、工艺、使用方法等情况。

(3)对于商标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4)在客观上对于商标标识的使用不会造成社会的混淆和误认,不妨碍商标权的商标专用权益。

3.合理使用的表现

归纳起来,合理使用可以分为3种情况:

(1)在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文字或图形显著性不够,属于普通词汇或图形的情况下,非商标权人就有权正当使用与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比如“999”这一商标,非商标权人如果用这一数字来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说明,那么商标权人是无权禁止的。

(2)如果非商标权人对于构成注册商标的标识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利,比如姓名权人对自己姓名的权利、商号人对于商号的使用权等。这时权利人就可以正当使用这些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商标权人不得禁止。当然权利人反过来也不能禁止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使用。

(3)使用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情况。这包括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在许可合同终止后,使用人对于在许可期内制造的附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自行处理,商标权人不得以商标权的名义对其加以干涉。在“配件”贸易中,注册商标人附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成为他人商品的零部件或配件,那么他人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说明配件的来源而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也不得禁止这样的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