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和程序。

1.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驰名商标所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根据其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申请人,另一类是已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申请人。

2.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事由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事由,即指申请人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规定,认为他人侵犯驰名商标权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事由有四种:

(1)对他人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二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2)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擅自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等使用。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把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工业外观设计或营业标记去使用或登记注册。

(4)被他人在境外恶意注册。申请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业务发展造成损害。

(5)其他侵犯驰名商标声誉、信誉的行为。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3.受理申请的部门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申请人应就不同的情形向不同的部门提出认定和保护申请。

(1)商标局。当事人认为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且该申请商标已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对此,当事人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局对其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2)商标评审委员会。当事人认为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且该商标已经注册。对此,当事人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3)案发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可以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该驰名商标的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行为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4)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在向案发地的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书面请求的同时,抄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案件属于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5)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4.申请保护驰名商标权的事项

(1)提出商标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即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审定的商标无效。因此,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是侵犯了其驰名商标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但必须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请求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难免会出现某些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况。因此,如果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侵犯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权,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提出请求时必须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请求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禁止使用是指禁止他人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种情形一般是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4)请求撤销企业名称。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请求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其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