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续展的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的续展,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即将届满之时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只有当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时,才存在注册商标是否需要续展的问题,如果离有效期限届满仍有一段较长的时间,或者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则就不存在注册商标续展问题。

2.需要继续使用

商标是为了使用而产生,只有使用于商品上的商标,才具有其存在的理由。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目的是为了使用商标,对商标享有排他的、独占的使用权。《商标法》为规制注册商标得以使用,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因此,只有正在使用并且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商标,才能在其有效期限届满时产生续展问题。如果一个商标在注册以后没有实际使用,或者在期限届满之前的一段时间没有实际使用,并且注册人也不想使用,也就不存在注册商标的续展问题。

3.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即将届满之时,如果商标注册人希望继续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则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续展申请。法定申请续展的时间为: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之前的六个月内。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之前的六个月内,注册人可以随时向商标局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没有能够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可以再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以便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限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因此,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的期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前的六个月,二是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即宽展期,两者相加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