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抗辩事由

1.商标或域名是否具有独创性

在商标与域名的构成要素相同的情况下,二者发生冲突,应当确立商标与域名之间是否存在抄袭的判断准则。但事实上,司法机关在审理商标与域名侵权案件中,由于要求权利人举出抄袭的直接证据常常很困难,因此,常常遵循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的原则,并且事实上承认间接证据的法律效力。其中,侵权人举证其商标或域名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判断商标与域名之间是否存在抄袭的判断准则。严格讲,商标或域名是否具有独创性本身并不能作为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抄袭行为。从理论上,不能排除两人同时创造相同的商标或域名的可能性。反之,如果商标或域名本身并非独创,也不能就此排除一方存在抄袭另一方(商标或域名)的可能。若权利人举证其商标或域名具有独创性,则使用与其商标或域名相同的当事人则应承担未抄袭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会被推定抄袭行为存在;如果使用与他人商标或域名相同,当事人存在接触他人商标或域名的机会或可能,则会被认定存在抄袭行为。

如美国杜邦公司状告北京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在网上注册了域名“dupont.com.cn”,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DuPont”是其创始人的姓,而且该商标确实经过长期使用(百年历史),并且在中国及国际上都具有很高知名度和信誉,尽管其对应的汉字“杜邦”在中国知名度可能更高。事实上,“DuPont”知名度已经高到使得公众一看到它,首先想到是杜邦公司的商标,而不是姓氏,至少对于懂英文的中国人是如此。因此,被告作为一家信息公司无法否认对此商标是了解的,同时,被告又未能提供其善意使用该域名的理由和证据。因此,法院推断被告将“DuPont”作为自己的域名登记属于恶意使用。被告未将域名投入实际使用,以及同时注册上千个域名的做法,已超出合理使用域名的范围,也是无域名真实使用(善意)意图的间接证据。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定性恰当。

2.商标或域名是否驰名

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域名,权利人为此做了较大的付出,应享受因此带来的所有利益。驰名商标不限于已被认定的驰名商标,也包括未被认定的知名度很高的商标。权利人举证其商标是驰名商标或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举证其域名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其商标或域名受特殊保护的基础。将他人驰名商标使用在域名中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已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共识。

如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ikea.com.cn”无效,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撤销该域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是“IKEA”的商标注册权人,“IKEA”商标在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早已注册,且使用从未间断;长期以来由原告提供的以“IKEA”为标识的商品及服务遍及世界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其巨大的年营业额,使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具零售公司之一;该公司长年投入巨资进行不断的宣传和推广,其商品及服务具有高品质,该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消费者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在中国,“IKEA”商标大力宣传和推广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及良好的服务而为相关行业及消费群体所知悉。因此,应认定“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
解决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抗辩事由

被告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字母及读音相同。域名从技术上讲是因特网地址的简略形式,随着商业活动在因特网上的发展,域名与商业标识的联系已逐渐紧密。网络技术空间,仍属于人类社会活动的领域,网络空间的行为是社会行为在新技术上的表现,因此,网络上的商务活动及发生的权利冲突应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被告国网公司将原告的“IKEA”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使用,易误导广大消费者认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也是“IKEA”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与该驰名商标权人有着某种合作关系,进而误认为在该域名内可以查询到与“IKEA”商标相关商品的情况,提高了被告国网公司网站的访问率。被告国网公司上述使用方式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商誉,并且由于因特网上域名使用的惟一性,也使得该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在因特网上行使该驰名商标权受到妨碍,故应认定被告国网公司的上述行为对该驰名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侵害。被告国网公司虽在该注册域名内设置了语音论坛的主页,但并未按照其所设置主页的目的进行实际使用;且经查证被告国网公司还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域名,该大量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被告国网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咨询的服务者,注册了大量的域名而不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故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其申请域名注册并得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准许,本案属行政法律关系,原告应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国网公司所称“ikea”系其独自构思,并投入大量的精力和物力进行策划、进行品牌培植,开展语音信箱服务等一节,因其亦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国网公司所称其注册“ikea”域名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国网公司将原告的“IKEA”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还有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3.商标与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是否在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类似

近几年,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审理域名与商标冲突,一般首先判断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如果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则这种行为就极有可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则可以看该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是否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如原告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诉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恶意注册“PDA”域名“www.pda.com.cn”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将“PDA”标志注册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PDA”商标是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商标权与域名权发生冲突,权利人应充分陈述、辩解商标与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在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范围上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和证据,以证明商标与域名是否真正发生冲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