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根据《商标法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3)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主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1)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

(2)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

(3)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所提供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

(4)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5)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

(7)备案申请缺少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书件的;

(8)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

(9)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本的;

(10)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

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2期《商标公告》上。

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商标局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退回备案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再报送备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