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于1991年的“京天红”炸糕,凭借数十年来传承的地道手艺,成为很多当地人和外来游客心目中的北京地标美食小吃,甚至不惜排队一个多小时,只为尝上一口。当然了名气越大带来的不仅是更多的销售,还有就是商标的纠纷了。



“京天红”炸糕维权案终于尘埃落定了



近日,“京天红”炸糕维权案终于尘埃落定,这场创始人与前员工的“京天红”商标之战最终以创始人的胜利画上句点。


事情还是要从几年前开始说起的。2018年,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天红公司)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曾经的员工恶意抢注了。据中国商标网资料显示,刘某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频繁抢注“京天红”商标,国际分类涉及30类方便食品、32类啤酒饮料、35类广告销售等。此外,刘某还抢注了“虎坊桥”等商标。


不过,京天红公司早在2009年10月便申请注册了43类餐饮住宿类“京天红JTH”商标。为应对自己商标被抢注的现状,京天红公司在2019年4月提交了19件“京天红”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对恶意抢注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等手段进行自卫。


然而,市面上越来越多的山寨门店的出现让京天红公司有点措手不及。原来,拥有商标的刘某开始通过商标授权的方式让其他炸糕贴上了京天红的标签。京天红公司也只好通过增加小吃门店的方式不断加快自己门店的布局速度。


2019年,刘某还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京天红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京天红公司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刘某及其授权公司。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刘某申请注册“京天红”商标之前,京天红公司的炸糕产品和使用的“京天红炸糕”名称就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京天红公司使用“京天红炸糕”具有正当性。


其次,刘某作为同业竞争者,在虎坊桥这一相同地域范围内进行经营,其理应知晓“京天红炸糕”的知名度,其囤积商标的意图较为明显,取得权利的主观恶意较为突出。最后,刘某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多次起诉京天红公司,要求其承担侵犯商标权的责任,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此外,京天红公司的“京天红”字号系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京天红炸糕”也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刘某使用以及授权其他主体在“炸糕”商品和炸糕店铺招牌上使用“京天红”商标,具有攀附京天红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容易使人误认为是京天红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京天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对于刘某注册商标的行为,目前证据能够证明其申请注册了相关商标,但是目前我国采取商标集中注册授权制度,对于商标的核准注册、撤销、无效均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范围,而事实上京天红公司也已经就上述争议商标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关于商标的注册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不应属于商标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对于京天红所诉刘某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出炉后,刘某不服,遂提出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即认定刘某起诉京天红公司商标侵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京天红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刘某授权他人使用“京天红”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京天红公司经济损失75万元。


2020年,京天红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被刘某抢注的第29类、第30类、第32类“京天红”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宣告无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