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有规定,商标注册满三年,会有一个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任何人都可提出。那么商标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


这是由于商标作为一种资源,会在不断注册过程中,慢慢变少,如果商标获准注册后不使用,会导致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这是知识产权局防止这种情况发生采取的一种手段。这样既可以督促商标的使用,也可有效地释放闲置资源。


商标撤三申请及其答辩可提交哪些使用证据


一般来说,南宁商标注册满三年撤销申请不会无故提出。撤三申请原因有:撤销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受到阻碍,或者双方存在竞争以及其他因素。


相对地,商标注册人也可以通过撤三答辩来维护自身注册商标的权利。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提出后,会受到答辩通知,而撤三答辩中,商标的使用证据及材料将会起到巨大作用,可以说商标的使用是撤三条款的核心所在。


那么使用的证据和材料包括都包括哪些呢?


一、商标使用的办公场所、招牌、办公用具等。证据中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要一致、要注册证据的形成时间,以确保使用证据的有效性。


二、能够证明商标与商品使用的的各种广告资料。比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与广告公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广告合同或发票;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


三、已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不可抗力。由于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导致商标商标不使用的证据。一般不可抗力可能是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情况或者政策限制。政策限制导致特定商品生产销售受阻,或无法审批通过导致商标不使用也属于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