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例如在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香港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中,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上诉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所审判的事项(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①确认轻工业品公司注册的TMT、TMC、SMT三个商标专用权归TMT公司所有。②TMT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有关TMT、TMC、SMT商标权属变更手续。③TMT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偿轻工业品公司人民币50万元。④驳回TMT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0010元,由TMT公司负担255005元,由轻工业品公司负担255005元)。并非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且将巨额国有资产判归香港公司,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不符合国家利益,原审判决依法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公布[2000]25号)认为:商标权是一项民事财产权,虽然法律对商标权的取得、期限、转让等方面有特殊的规定,但未将权属的确认权授予行政机关。从商标权的性质看,权属诉讼属于民事确认之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案范围。上诉人轻工业品公司关于商标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