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原则的法治价值取向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商品的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借助商标将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等信息传递消费者。市场信誉高的商标,生产经营者都为其产品创新,为提高商品、服务质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商标中凝结了企业职工辛勤的劳动汗水,因而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为企业带来较丰厚的利润。商标除能防止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外,还有一个最朴实的功能,即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信赖的标识。有些企业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行为,是攀附他人商标信誉,不劳而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外几百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史和我国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商标专用权保护制度是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对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起着长期稳定作用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商标注册原则的法治价值取向,即维护商标领域合法、公平的竞争,制止商标注册、使用上的不正当竞争,从而确保商品交易安全,保护诚实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商标注册原则的法治价值取向,集中体现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机制,并通过有效地实施商标专用权保护制度,显示其公平、正义的价值。

这是因为,商标专用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只有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无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独占性使商标注册人自己有权将其注册商标在其被核定的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任何人不得干涉。商标专用权的排他性,保障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专用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实质上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有条件的垄断权,以鼓励和支持商标注册人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断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提高商品或服务的档次,推进商品或服务的更新换代,以有利于社会物质文明。

法律在赋予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有条件享有垄断权的同时,规定商标使用人应承担保证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通过上述法律机制,保护商标所有人的诚实劳动和创造成果,制裁攀附他人商誉的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行为,禁止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从而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