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注册客体的历史原因

服务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标识。使用服务商标,便于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以利于各服务单位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在商标保护的历史上,各国最初保护的都只是商品商标,直到1964年美国才在世界上第一个将服务商标纳入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因为服务商标的产生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扩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发展初期,服务行业不发达,市场激烈的竞争主要局限于商品领域,服务行业的竞争不十分明显,故服务商标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20世纪三四十年代后,商品生产已相当发达,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为了在市场中取得一席之地,精明的商人将开拓的视野移向服务领域,这使得服务行业突飞猛进地发展,并形成了庞大的队伍,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被称为第三产业。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为了使自己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以利于充分开展竞争,便于消费者识别,服务商标应运而生。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立法保护服务商标。尽管各国家和地区在如何保护服务商标上采取的立法体例不尽相同,但立法宗旨和功能却是相同的。

随着立法保护服务商标的兴起,有关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也逐渐将服务商标的保护纳入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1958年的里斯本修订会议上,将服务商标纳入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一些区域性的国际公约也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如1966年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一条第(二)之(2)规定:“服务商标指用来将一个企业的服务与其他企业的服务区别开来的看得见的标志”。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服务行为长期以来缺乏竞争,一些重要的服务项目,如水、电、邮政、保险、金融、铁路、航空等,均由国家统一管理,具有垄断性。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小型服务项目,如理发、洗澡、修理等行业又不发达,几乎均呈现供不应求的状态。因此,我国的各种服务行业难以形成竞争,服务商标也自然未被引起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使各行业的竞争全方位启动。尤其是东南沿海、大中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达到了相当的水平,除传统的服务行业外,新兴的广告业、技术服务业、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均感受到竞争的压力。那种沿用过去的只使用本行业统一的行业标记的做法已落后于服务行业的发展。另外,服务商标使用范围也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而日益广泛。诸如教育、金融、运输、旅游、广播、电视、影剧院、广告公司、保险公司、仓储保管、洗染、各种中介机构等行业,凡为消费者的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劳务性质的活动均可使用服务商标。其中,教育、广播、电视、广告、保险、各种咨询活动等是为消费者提供智力服务,运输、洗染、理发、饭店等则是为消费者提供劳力服务。

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便于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有利于引进外资、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保护服务项目提供者的商标专用权,也便于消费者区别服务的来源,监督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