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识和掌握商标,必须能够区分商标与相邻标记。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标记,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但是必须清楚: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标记绝不仅仅是商标一种。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名称、商号、商品装潢、原产地标记、商务标语等,它们往往同商标一起同时附着于一件商品或者一项服务项目上,有时甚至和商标混在一起。这些标记同商标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各自又有其特殊功能,在商标法上称之为商标的相邻标记。在有些国家的法律和一些国际公约中,相邻标记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有的国家甚至将相邻标记和商标都作为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加以规定。

 

1.商标与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顾名思义就是企业的称谓,像自然人有自己的名字一样,企业也有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的基本功能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和一定行业中,辨认和识别不同企业及其营业,以避免混淆。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是:

(1)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只能以文字表现,而不能以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表现;商标则可以使用任何文字、图形等可视性标志及其组合。

(2)两者对显著性的要求不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企业名称则无须具有像商标那样的显著特征。在相距遥远的两个地区,两个企业可以采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因为它们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

(3)两者获得保护的依据不同。企业名称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后即可获得;而商标则要依《商标法》申请注册后才能获得。

(4)两者的注册(登记)及管理的体制不同。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在商标授权方面,采取的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的形式,即在同一个类别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商标注册人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制度采取的是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不同的行政区划,不同地区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出现相同的字号,也就是说,字号相同但企业所属行政区划不同的,仍然可以分别享有各自相近的企业名称,并受法律保护。例如,北京市有“北京青春制鞋厂”,上海市可以有“上海青春制鞋厂”,天津市可以有“天津市青春制鞋厂”,重庆市可以有“重庆市青春制鞋厂”。这种情况,目前在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中,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

 

2.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者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功能,这同商标所具备的区别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是不同的。

从法律上看,商品装潢与商标的主要差别是:

(1)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为注册人专用,不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等可视性标志;商品装潢无须经过注册;且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2)商标不允许与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即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可视性标志不能涉及与商品有关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商品装潢无此限制,其装潢设计的内容与商品的内容往往一致。例如,牛肉罐头可以用牛作为装潢图案,而不能用牛作为商标图案。

(3)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体系中,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宣传服务项目而使用的口号。它与商标的关系十分密切,经常与商标相配合而出现在商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但是,商务标语不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它只能就商品的性能、作用、特点、服务态度等,用一定的语言来赞美,一般表现为赞美之词,例如,“质量上乘、工艺先进”,“营养丰富、美味可口”等语言。

商务标语不能被生产者或经营者独占使用,而且还可以时常调整改变。商务标语如果符合著作权客体条件,具有原创性(独创性)并有一定的知名度的,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国外,商务标语驰名后,如果有他人仿用,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保护。例如,“只溶在口,不溶在手”就是驰名的商务标语,如果他人仿用,德芙巧克力的生产者就可以依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保护,但它不是商标。一般情况下,商务标语缺乏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例如,曾有企业以“追求巅峰,满足享受”文字的美术体在香烟及烟草制品上申请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为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申请。

 

4.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是指当商品的质量和特征完全是或者主要是由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等地理环境造成时,用于表明商品出处的国家、地区或地点的地理名称。有些产品,特别是天然产品,其质量或功能特点可能与加工制造者的技术特点没有什么关系,而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等因素有直接联系,这时原产地名称就直接成为产品质量特征的标记。例如,“龙井”茶叶、“涪陵”榨菜等。

原产地名称可以是国家或行政区划名称,也可以是自然地理名称。一般情况下产地的生产者都可使用,但不受个人垄断,也不能转让。非产地的生产者只有在依惯例使用原产地名称以表示产品的原料来源时才可以使用原产地名称,例如“瑞士机芯”,否则禁止使用。

商标与原产地名称的区别是:

(1)商标识别的是一个企业与任何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而原产地名称则是用以区别一个地区与任何其他地区出产或提供的同种商品或者服务。

(2)特定的商标只能由一个企业专用或经注册人许可后由有限的几个企业共用;而特定的原产地名称则可由该地域范围内的经营具有同一特点的同一种商品的所有企业共用。例如,江西景德镇生产瓷器的企业均可在其生产的瓷器上标注“景德镇”这一原产地名称(用以与其他地方生产的瓷器相区别),同时,这些企业又各有其自己的商标(用以区别各个企业所生产的瓷器)。

(3)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而原产地名称则是通过标明原产地来表明商品的质量、功能、特点的。

(4)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非经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商标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而原产地名称不具有专有性,该产地的企业都有权使用同一个原产地名称。因此,原产地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否则会损害同一产地其他生产者的利益,当然更不允许生产者使用虚假的原产地名称,以防混淆和损害原产地产品的声誉。

(5)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注册人所有,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而原产地名称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不能申请注册,更不能进行原产地名称的转让或者许可使用。(6)商标是受商标法保护的;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和管理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