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含义及其客观效果等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要求,据以作出驳回申请或者给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决定。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被核准的最重要的环节。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

(1)审查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必须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应当具有一般标识的显著性和个性特征,其表现内容和表现形式应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文字和图形不会过于简单或者复杂,能够构成一个整体,使人易于记住。换句话说,商标的显著性就是要“好认易懂,独此一家”,便于人们识别。

下面两种标志不具备显著性: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第二种情形中,“直接”一词非常重要,但是判断什么是“直接”则很困难。一般而言,用“纯棉”作为布料的商标,用“一瓶”作为白酒的商标,用“睡得快”作为安眠药的商标,这些做法将不会获得通过;而用“蜜蜂”作为密封垫圈的商标,用“好美丽”作为化妆品的商标,这些暗示性的做法则会通过。可以说,商标局在判定什么是直接、什么是不直接这一问题上,享有很大的自由裁定权。

实际上,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除了上面所说的两种标志以外,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以告诉我们什么商标就具有显著性,什么商标就不具有显著性。有些文字和图形在某些商品上使用时不可能具有显著性,但在另外一些商品上使用时则会有显著性;有些文字和图形本身没有显著性,但经过长期使用后已经产生表示商品出处的含义,这时它也就被认为是具有了显著性。总之,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来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如果社会的一般观念已经或者能够把商标和商品的出处来源联系起来,不至于同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发生混淆,那么商标就具有显著性,可以授予商标专用权。

(3)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新颖性。所谓新颖性是指商标不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撤销或失效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混同。

审查商标的新颖性,主要是为了避免新商标与已经存在的或者存在过的注册商标发生混淆。如果混淆的话,商标的辨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这一本质功能就会丧失,而且还会导致不同商标人的利益矛盾。

在判断什么是类似商品上,一般考虑以下标准:生产制造部门是否一致,原料、质量是否一致,销售部门是否一致,用途是否一致。如果这四点大部分相同,则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但是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般观念上将实际上并不类似的商品认作为具有同一商品来源,那么也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

在判断近似商标问题上,则要看商标的“音”“形”“义”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是否近似,并且足以使消费者混淆。这样一些情况即为近似:图形商标的图形与其他商标的图形近似;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指的是同一事物;商标的文字读音与其他商标的文字读音相同并无法区别其所指事物;两个商标的设计思想和色彩相近,且整体观察容易混淆等。

(4)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存在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主要是指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但也包括其他权利,比如外观设计专利等。举例来说,如果商标的文字和图形与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那么除非商标使用人得到外观设计人的授权,否则商标局不会对这样的商标予以注册。

(5)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况。
商标注册实质审查

1)一般禁用标志。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商标法》颁布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前四种标志之所以被禁止使用,是出于对我国、他国政府和国家间组织的尊重;第五种标志的禁止使用则是国际惯例,因为“红十字”是红十字会的标志,“红新月”则是与红十字会性质相同的伊斯兰国家的救护、救济团体的红新月会的标志,这些标志按国际惯例是不能用于商业目的的。

2)不符合条件的三维标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如果其外形仅仅是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必须具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应获得注册。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的标志。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了他人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此时即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仍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即使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仍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商标。如果商标的组成部分中包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但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这种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里所说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要注意的是,在我国,以上禁止情况不仅适用于注册商标的管理,也适用于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因此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也不能够具有这些情形,否则禁止使用。